第23章 3节 — 论民事长官
23.3 世俗官长不得将圣道与圣礼的施行,或天国钥匙之权,或在信仰事务上的任何干涉,揽于自身。然而,作为养育之父,世俗官长有责任保护我们共有的主的教会,不可偏待某一基督教派过于其他宗派,使一切教会职分人员皆得以充分、自由、毫无质疑地履行其全部神圣职分,不受暴力或危险的威胁。又因耶稣基督已在祂教会中设立正规的治理与纪律,故任何国家的法律均不得干预、阻碍或妨害各基督教派自愿成员按其自身所承认的信仰与教义而进行的正当操练。世俗官长有责任以有效的方式保护其全体人民的人身与名誉,不容许任何人以宗教或不信的名义,对任何他人施加任何羞辱、暴力、凌辱或伤害;并应作出规定,确保一切宗教与教会聚会皆得以在不受骚扰或扰乱的情况下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