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一的教会 · 精简版
威斯敏斯特大要理问答

问 151. 有哪些加重因素使得某些罪比其他罪更严重?

问 151. 有哪些加重因素使某些罪比别的罪更严重? 答:罪的加重程度来自以下方面: 1. 来自犯罪之人;若犯罪者年龄更长,经验丰富,蒙恩已久,在信仰告白、恩赐、地位、职分上显赫,是他人的榜样或引导者,其行为易被他人效法,则所犯之罪更为严重。 2. 来自被冒犯之人;若直接冒犯神,他的属性与敬拜;冒犯基督,和他的恩典;冒犯圣灵,他的见证与工作;冒犯在上位者、德高望重之人,以及我们特别有关系或责任之人;冒犯任何圣徒,特别是软弱的弟兄,他们的灵魂,或其他任何人,以及全体或多数人的共同益处,则罪更为严重。 3. 来自罪行的本质与性质;若违反律法的明文规定,触犯多条诫命,包含多种罪恶;不仅在心中设想,更以言语行为显现出来,使他人跌倒,且无法补救;若在蒙受恩典、怜悯、审判、自然之光、良心责备、公开或私下劝诫、教会的惩戒、民事的刑罚之后仍犯罪;又违背我们向神或向人所作的祷告、立志、应许、誓言、圣约和承诺;若故意、蓄意、妄行、厚颜、夸耀、恶毒、频繁、顽固、以喜乐之心而行,持续不断,或在悔改之后再度陷入,则罪更为严重。 4. 来自时间与地点的情境;若在主日或其他敬拜神的时刻,或紧接在这些时间之前或之后,或在其他有助于防止或挽回过犯的助益之时;若在公众场合,或在他人面前,以致可能激起他人愤怒或被玷污,则罪更为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