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一的教會 · 精簡版
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

第20章 4 — 論基督徒的自由與良心自由

4.並且因為上帝所設立的權柄與基督所買來的自由,原不是要彼此破壞,而是要互相扶持並保守,所以凡藉口基督徒的自由而反對任何合法權柄或其合法行使(無論屬民事或屬教會)的人,就是抗拒上帝的命定。對於那些傳播或持守違反自然之光、或違反基督教已知原則(無論關乎信仰、敬拜或行為舉止)或削弱敬虔能力的觀念或行為的人,或傳播或持守那些無論從其本質,或從其傳播與持守的方式來看,都會破壞基督在教會中所設立之外在和平與秩序的錯謬觀念或行為的人,教會可按其紀律懲戒措施,依法加以質詢並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