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一的教會 · 精簡版
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

第 22 章 6 節 — 論合法的誓言與願

不可向任何受造之物許願,唯獨向神許願;並且,為使所許的願蒙悅納,必須是出於自願、憑著信心、本著當盡本分的良心,以感恩的心為已蒙憐憫,或為求得所需之物而許願,藉此使我們更嚴格地約束自己履行當盡的本分;或者,為其他事項許願,但僅限於那些能適當促進上述目的之事,並僅到其能適當促進上述目的的程度和時間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