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105. 第一誡命中所禁止的罪是什麼?
問 105. 第一條誡命所禁止的罪有哪些?
答. 第一條誡命所禁止的罪包括:否認神或心中無神的無神論;拜別神或在真神以外另拜別神,或與真神同拜,或以別神代替真神的偶像崇拜;不認他為神,不認他為我們的神;忽略或疏於履行本條誡命所要求的對神當盡的本分;對神的無知、遺忘、誤解、錯謬觀念、不虔敬和邪惡的想法;大膽而好奇地探究他的奧秘;一切褻瀆神聖之事,恨惡神;自私自利,專求己利,以及在思想、意志或情感上過分、不當地專注於其他事物,致使我們全部或部分偏離神;輕信謬誤,不信,異端,錯信,懷疑,絕望,在審判中剛愎不悛、麻木不仁,心地剛硬,驕傲,妄行,肉體上的安逸自恃,試探神;使用不合法的手段,或過度倚賴合法的手段;沉溺於肉體的享樂和歡愉;腐敗、盲目、不辨是非的狂熱;在屬靈的事上冷淡懈怠、死氣沉沉;自我疏離,離棄真神;向聖徒、天使或任何受造物禱告,或向他們行任何宗教性的敬拜;與魔鬼立約,向他求問,聽從他的引誘;使人成為我們信仰和良心的主宰;輕視、藐視神和他的命令;抗拒聖靈,使聖靈擔憂;對他所安排的事不滿、缺乏忍耐,愚昧地將他降在我們身上的苦難歸咎於他;並將我們本身所是、所有或所能行的任何善事,歸功於命運、偶像、自己或任何其他受造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