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113. 第三條誡命所禁止的罪有哪些?
問 113. 第三條誡命所禁止的罪有哪些?
答. 第三條誡命所禁止的罪包括:沒有照神所要求的那樣使用祂的名;以及在提及或使用神的名、頭銜、屬性、典章、作為時,以無知、虛妄、不虔、褻瀆、迷信或邪惡的方式加以濫用;以 blasphemy(褻瀆)、起假誓;一切有罪的咒詛、誓言、許願和拈鬮;若所起的誓言或所許的願本屬合法,卻違背它們;若所起的誓或所許的願是屬不義之事,反倒去履行;埋怨或爭論神的旨意和護理,妄自窺探並錯用神的預旨與護理;曲解、誤用或以任何方式扭曲聖經或其中任何部分,將其用於下流的戲謔、好奇而不益的問題、虛空的爭辯,或用以維護錯謬的教義;濫用聖經、受造之物,或任何冠以神之名的事物,用於符咒或有罪的情慾與行為;惡意中傷、輕蔑、辱罵,或以任何形式抗拒神的真理、恩典與道路;以虛偽的心態或為不良動機宣稱信奉宗教;因生活不相稱、無智慧、不結果子、令人反感,或因離棄信仰,以致羞辱信仰,或使信仰蒙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