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一的教會 · 精簡版
威斯敏斯特大要理問答

問 151. 有哪些加重因素使得某些罪比其他罪更嚴重?

問 151. 有哪些加重因素使某些罪比別的罪更嚴重? 答:罪的加重程度來自以下方面: 1. 來自犯罪之人;若犯罪者年齡更長,經驗豐富,蒙恩已久,在信仰告白、恩賜、地位、職分上顯赫,是他人的榜樣或引導者,其行為易被他人效法,則所犯之罪更為嚴重。 2. 來自被冒犯之人;若直接冒犯神,他的屬性與敬拜;冒犯基督,和他的恩典;冒犯聖靈,他的見證與工作;冒犯在上位者、德高望重之人,以及我們特別有關係或責任之人;冒犯任何聖徒,特別是軟弱的弟兄,他們的靈魂,或其他任何人,以及全體或多數人的共同益處,則罪更為嚴重。 3. 來自罪行的本質與性質;若違反律法的明文規定,觸犯多條誡命,包含多種罪惡;不僅在心中設想,更以言語行為顯現出來,使他人跌倒,且無法補救;若在蒙受恩典、憐憫、審判、自然之光、良心責備、公開或私下勸誡、教會的懲戒、民事的刑罰之後仍犯罪;又違揹我們向神或向人所作的禱告、立志、應許、誓言、聖約和承諾;若故意、蓄意、妄行、厚顏、誇耀、惡毒、頻繁、頑固、以喜樂之心而行,持續不斷,或在悔改之後再度陷入,則罪更為嚴重。 4. 來自時間與地點的情境;若在主日或其他敬拜神的時刻,或緊接在這些時間之前或之後,或在其他有助於防止或挽回過犯的助益之時;若在公眾場合,或在他人面前,以致可能激起他人憤怒或被玷汙,則罪更為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