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一的教會 · 精簡版
威斯敏斯特小要理問答

問 49. 第二條誡命是什麼?

答:第二條誡命是:“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麼形像,彷彿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們;因為我耶和華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追討他們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施慈愛,直到千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