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3節 — 論民事長官
23.3 世俗官長不得將聖道與聖禮的施行,或天國鑰匙之權,或在信仰事務上的任何干涉,攬於自身。然而,作為養育之父,世俗官長有責任保護我們共有的主的教會,不可偏待某一基督教派過於其他宗派,使一切教會職分人員皆得以充分、自由、毫無質疑地履行其全部神聖職分,不受暴力或危險的威脅。又因耶穌基督已在祂教會中設立正規的治理與紀律,故任何國家的法律均不得干預、阻礙或妨害各基督教派自願成員按其自身所承認的信仰與教義而進行的正當操練。世俗官長有責任以有效的方式保護其全體人民的人身與名譽,不容許任何人以宗教或不信的名義,對任何他人施加任何羞辱、暴力、凌辱或傷害;並應作出規定,確保一切宗教與教會聚會皆得以在不受騷擾或擾亂的情況下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