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一的教會 · 精簡版
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

第三十一章 第2節 論宗教會議

31.2 教務會議與總會按其職分,有權決定信仰上的爭議和良心問題;制定規條與指引,以更妥善地安排上帝公共崇拜的秩序及教會的治理;受理有關治理不當的申訴,並予以權威性裁決。這些會議所頒佈的法令與決定,若符合上帝的聖言,就當懷著敬畏與順服之心予以接受;這順服不僅是因為它們與聖經相合,也是因為其制定所依據的權柄——此權柄乃是上帝在聖經中設立並命定歸於這些會議的職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