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142. 第八條誡命所禁止的罪是什麼?
問 142. 第八條誡命所禁止的罪有哪些?
答. 第八條誡命所禁止的罪,除了未盡當盡的本分之外,還包括偷竊、搶劫、拐賣人口,以及收受任何被偷之物;詐騙交易、使用虛假的度量衡、挪移地界、在人際契約或信託事務中的不公義與不忠;壓迫、勒索、放高利貸、受賄、煩擾的訴訟、不義的圈地與掠奪;囤積貨物以致抬高物價;從事不合法的職業;以及一切其他不義或有罪的方式,無論是奪取或扣留本屬於鄰舍的財物,或是以此方式使自己致富;貪婪;對世俗財物過分看重和貪戀;在獲取、保有和使用財物上表現出不信靠上帝且令人分心的憂慮與操勞;嫉妒他人的興盛; likewise 懶惰、揮霍、浪費性的賭博;以及一切其他使我們自己外在境況受到不當損害,並使我們自己失去上帝所賜產業之正當用途與安慰的種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