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一的教會 · 精簡版
威斯敏斯特大要理問答

問 145. 第九條誡命所禁止的罪有哪些?

問 145:第九條誡命所禁止的罪有哪些? 答:第九條誡命所禁止的罪包括:一切損害自己或鄰舍的真理與好名聲之事,尤其在公開的審判中;作偽證,唆使他人作假見證,明知故犯地為邪惡之事出面辯護或陳詞,公然對抗並壓制真理;作出不公的判決,稱惡為善、稱善為惡;按義人的工作對待惡人,按惡人的工作對待義人;偽造文件,隱瞞真相,於正當之事上不當沉默,以及當罪惡要求我們自行責備或向他人申訴時卻保持緘默;不合時宜地講述真理,或存惡意、為錯誤目的而講論真理,或將真理歪曲至錯誤的意義,或用模稜兩可、含糊不清的言辭表達,以致損害真理或公義;說謊、毀謗、背後中傷、貶損、搬弄是非、暗中傳話、譏笑、辱罵、魯莽、苛刻、偏私地論斷他人;曲解他人之動機、言語與行為;諂媚、虛榮自誇,過高或過低評價自己或他人;否認神的恩賜與恩典;誇大微小的過失;在當坦白承認時卻隱藏、掩飾或減輕自己的罪;無必要地揭露別人的軟弱;散播虛假的謠言,接受並助長惡的傳聞,拒絕聽取正當的辯護;心懷惡意的猜疑;嫉妒或為他人當得的聲譽而憂愁;試圖或渴望破壞他人的聲譽,為他人的羞辱與惡名而歡喜;輕蔑嘲弄,或盲目崇拜;違背合法的承諾;忽略那些享有美名之事,並且自己行出、或不行出、或不盡力阻止他人行出那些會導致惡名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