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一的教會 · 精簡版

加拉太書 3

律法和信心

1
無知的加拉太人哪,耶穌基督釘十字架,已經活畫在你們眼前,誰又迷惑了你們呢?
2
我只要問你們這一件:你們受了聖靈,是因行律法呢?是因聽信福音呢?
3
你們既靠聖靈入門,如今還靠肉身成全嗎?你們是這樣的無知嗎?
4
你們受苦如此之多,都是徒然的嗎?難道果真是徒然的嗎?
5
那賜給你們聖靈,又在你們中間行異能的,是因你們行律法呢?是因你們聽信福音呢?
6
正如「亞伯拉罕信 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7
所以,你們要知道: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
8
並且聖經既然預先看明, 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
9
可見那以信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
10
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
11
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 神面前稱義,這是明顯的;因為經上說:「義人必因信得生。」
12
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
13
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因為經上記著:「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
14
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

律法和應許

15
弟兄們,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雖然是人的文約,若已經立定了,就沒有能廢棄或加增的。
16
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 神並不是說「眾子孫」,指著許多人,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指著一個人,就是基督。
17
我是這麼說, 神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叫應許歸於虛空。
18
因為承受產業,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應許;但 神是憑著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
19
這樣說來,律法是為什麼有的呢?原是為過犯添上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並且是借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
20
但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 神卻是一位。

奴僕和兒子

21
這樣,律法是與 神的應許反對嗎?斷乎不是!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
22
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裡,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
23
但這因信得救的理還未來以先,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
24
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
25
但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
26
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 神的兒子。
27
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
28
並不分猶太人、希臘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為一了。
29
你們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
本章綜覽AI 生成

綜覽:本章聚焦於稱義的根基——唯獨因信,而非因行律法。保羅以加拉太信徒領受聖靈的經歷為切入點,力證救恩從始至終出於信,追溯應許在律法之先,顯明律法的暫定性與指向性,最終闡明在基督裡信徒同蒙應許,成為亞伯拉罕的真子孫。

脈絡:首先,保羅質問加拉太人,聖靈的賜下與神蹟的彰顯是否源於行律法,顯然否定了這可能,強調信才是起點(1–5節)。接著,他援引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例證,指出信者即為亞伯拉罕的子孫,承受應許之福(6–9節);而律法之途帶來咒詛,唯有基督替人受咒詛,才使人得贖,使外邦人因信得著應許的聖靈(10–14節)。隨後,保羅以文約不可廢改作比,強調神在律法之先與亞伯拉罕立的約不能被四百三十年後的律法推翻,應許才是承受產業的根基(15–18節);律法的設立是為顯罪,且需中保,而應許出於神的信實(19–22節)。最後,他指出律法如訓蒙的師傅,引人到基督面前,如今因信得救的理已來,信徒不再在律法之下,而是在基督裡成為神的兒子,同屬一靈,同蒙應許(23–29節)。

承上啟下:承接第2章保羅捍衛福音的啟示性與基督為中心,本章深化“因信稱義”的神學根基,為第4章關於律法下為奴與恩典中為子的對比埋下伏筆。

教義要點:人稱義唯獨因信,不在律法行為(WCF 11.1);律法的功能之一是訓導人歸向基督,使人因信得稱為義(WCF 7.3,19.3);凡在基督裡的,藉著信,同為應許的後嗣,承受屬靈產業(HC 主日 23, Q&A 60)。

應用:當以信靠基督的應許為生命根基,而非倚仗自身努力或宗教規條來維繫與神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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