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一的教會 · 精簡版

民數記 35

分給利未人的城邑

1
耶和華在摩押平原—約旦河邊、耶利哥對面曉諭摩西說:
2
「你吩咐以色列人,要從所得為業的地中把些城給利未人居住,也要把這城四圍的郊野給利未人。
3
這城邑要歸他們居住,城邑的郊野可以牧養他們的牛羊和各樣的牲畜,又可以安置他們的財物。
4
你們給利未人的郊野,要從城根起,四圍往外量一千肘。
5
另外東量二千肘,南量二千肘,西量二千肘,北量二千肘,為邊界,城在當中;這要歸他們作城邑的郊野。
6
你們給利未人的城邑,其中當有六座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裡。此外還要給他們四十二座城。
7
你們要給利未人的城,共有四十八座,連城帶郊野都要給他們。
8
以色列人所得的地業從中要把些城邑給 利未 人 ;人多的就多給,人少的就少給;各支派要按所承受為業之地把城邑給利未人。」

逃城

(申19·1—13;書20·1—9)

9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10
「你吩咐以色列人說:你們過約旦河,進了迦南地,
11
就要分出幾座城,為你們作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裡。
12
這些城可以作逃避報仇人的城,使誤殺人的不至於死,等他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
13
你們所分出來的城,要作六座逃城。
14
在約旦河東要分出三座城,在迦南地也要分出三座城,都作逃城。
15
這六座城要給以色列人和他們中間的外人,並寄居的,作為逃城,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裡。
16
「倘若人用鐵器打人,以致打死,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
17
若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
18
若用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
19
報血仇的必親自殺那故殺人的,一遇見就殺他。
20
人若因怨恨把人推倒,或是埋伏往人身上扔物,以致於死,
21
或是因仇恨用手打人,以致於死,那打人的必被治死。他是故殺人的;報血仇的一遇見就殺他。
22
「倘若人沒有仇恨,忽然將人推倒,或是沒有埋伏把物扔在人身上,
23
或是沒有看見的時候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扔在人身上,以致於死,本來與他無仇,也無意害他。
24
會眾就要照典章,在打死人的和報血仇的中間審判。
25
會眾要救這誤殺人的脫離報血仇人的手,也要使他歸入逃城。他要住在其中,直等到受聖膏的大祭司死了。
26
但誤殺人的,無論什麼時候,若出了逃城的境外,
27
報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見他,將他殺了,報血仇的就沒有流血之罪。
28
因為誤殺人的該住在逃城裡,等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死了以後,誤殺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為業之地。
29
這在你們一切的住處,要作你們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
30
「無論誰故殺人,要憑几個見證人的口把那故殺人的殺了,只是不可憑一個見證的口叫人死。
31
故殺人、犯死罪的,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
32
那逃到逃城的人,你們不可為他收贖價,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來住在本地。
33
這樣,你們就不汙穢所住之地,因為血是汙穢地的;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殺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潔淨。
34
你們不可玷汙所住之地,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因為我—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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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覽
本章聚焦於神為以色列社會設立的公義秩序,特別是在生命與土地的神聖性上。在即將進入應許之地前夕,神藉摩西設立利未人的城邑與逃城制度,既落實利未支派的事奉角色,也保障誤殺者免受私刑,顯明公義與憐憫的平衡。

脈絡
一、神命定從各支派產業中分出四十八座城給利未人,連同城邑四圍的郊野,供其居住與牧養牲畜(1–8節)。
二、其中六座被分別為逃城,三座在約旦河東,三座在迦南地,為誤殺者提供庇護(9–15節)。
三、明確區分“故殺”與“誤殺”:前者為蓄意殺人,必被治死;後者為無心之失,可逃往逃城保全性命(16–28節)。
四、強調審判須憑多重見證,禁止以贖價換取殺人者性命,並指明血汙土地,唯有公義執行才能潔淨(29–34節)。

承上啟下
承接第34章以色列各支派分地的安排,具體落實利未支派的產業形式,與逃城的設立相聯;同時為第36章關於產業繼承的補充條例作社會制度上的鋪墊,確保律法體系在地業、生命與敬拜之間全面連貫。

教義要點
人生命的尊嚴源於神的形像(創9:6),故殺人罪必受審判(WCF 7.3)。逃城預表在基督裡得庇護的恩典,而大祭司之死才可釋放誤殺者,指向基督一次獻上便成就永遠救贖(來9:15)。地不可因血汙而沾罪,因神親自住在以色列中間(),這呼應了聖潔與同在的不可分割性。

應用
當面對過失與衝突時,按公義程序尋求解決,而非憑情緒或私意報復。

AI 生成內容,不可替代聖經、教會與牧者的教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