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一的教会 · 精简版

申命记 21

有关未结案的谋杀案件

1
「在耶和华—你 神所赐你为业的地上,若遇见被杀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谁杀的,
2
长老和审判官就要出去,从被杀的人那里量起,直量到四围的城邑,
3
看哪城离被杀的人最近,那城的长老就要从牛群中取一只未曾耕地、未曾负轭的母牛犊,
4
把母牛犊牵到流水、未曾耕种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折母牛犊的颈项。
5
祭司利未的子孙要近前来;因为耶和华—你的 神拣选了他们事奉他,奉耶和华的名祝福,所有争讼殴打的事都要凭他们判断。
6
那城的众长老,就是离被杀的人最近的,要在那山谷中,在所打折颈项的母牛犊以上洗手,
7
祷告说:『我们的手未曾流这人的血;我们的眼也未曾看见这事。
8
耶和华啊,求你赦免你所救赎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无辜血的罪归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间。』这样,流血的罪必得赦免。
9
你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正的事,就可以从你们中间除掉流无辜血的罪。」

有关女战俘的案件

10
「你出去与仇敌争战的时候,耶和华—你的 神将他们交在你手中,你就掳了他们去。
11
若在被掳的人中见有美貌的女子,恋慕她,要娶她为妻,
12
就可以领她到你家里去;她便要剃头发,修指甲,
13
脱去被掳时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里哀哭父母一个整月,然后可以与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
14
后来你若不喜悦她,就要由她随意出去,决不可为钱卖她,也不可当婢女待她,因为你玷污了她。」

有关长子的继承权

15
「人若有二妻,一为所爱,一为所恶,所爱的、所恶的都给他生了儿子,但长子是所恶之妻生的。
16
到了把产业分给儿子承受的时候,不可将所爱之妻生的儿子立为长子,在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以上,
17
却要认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为长子,将产业多加一分给他;因这儿子是他力量强壮的时候生的,长子的名分本当归他。」

有关逆子的处置

18
「人若有顽梗悖逆的儿子,不听从父母的话,他们虽惩治他,他仍不听从,
19
父母就要抓住他,将他带到本地的城门、本城的长老那里,
20
对长老说:『我们这儿子顽梗悖逆,不听从我们的话,是贪食好酒的人。』
21
本城的众人就要用石头将他打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以色列众人都要听见害怕。」

其他的条例

22
「人若犯该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将他挂在木头上,
23
他的尸首不可留在木头上过夜,必要当日将他葬埋,免得玷污了耶和华—你 神所赐你为业之地。因为被挂的人是在 神面前受咒诅的。
本章综览AI 生成

综览:本章处理几类特殊的司法与道德案件,涉及公共责任、战争中的私欲约束、家庭继承的公正,以及对悖逆与死刑的处理。这些条例共同强调以色列作为圣洁国度,必须在社会与宗教生活中持守公义、洁净与秩序,以维持与神立约的关系。

脉络:首先,针对无名尸体的案件,最近之城的长老须献母牛犊并洗手声明无辜,以除去流血的罪(1–9节);其次,规定战士若欲娶被掳女子,须给予一个月哀悼期,尊重其人性尊严(10–14节);再者,长子名分不可因父之偏爱而更改,必须按事实确认,以维护家庭公义(15–17节);最后,顽梗悖逆之子与被处决者的尸首均须处理,前者被治死以警戒全民,后者不可过夜悬挂,因挂木头者受神咒诅(18–23节)。

承上启下:承接第20章关于战争的条例,本章进一步规范战时行为(如娶被掳女子)与战后责任(如处理尸体),同时为第22章具体民事律例(如捡拾遗失物、禁止混种)铺下基础,延续对圣洁与公义生活的细致要求。

教义要点:本章体现神对生命与圣洁的看重。流血之罪需明确处理,因“活物的生命在血中”(参 WCF 4.2);被挂之尸不可留到第二日,因“被挂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诅的”,预表基督替人承受咒诅(参 );家庭与司法的公义反映神的属性,正如 HC 主日 37 强调,神的律法指向爱神与爱人。

应用:在处理他人过犯或自身欲望时,不可凭私意行事,而要按照公义程序与怜悯原则行动。

AI 生成内容,不可替代圣经、教会与牧者的教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