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一的教會 · 精簡版

羅馬書 2

神的公義判斷

1
你這論斷人的,無論你是誰,也無可推諉。你在什麼事上論斷人,就在什麼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
2
我們知道這樣行的人, 神必照真理審判他。
3
你這人哪,你論斷行這樣事的人,自己所行的卻和別人一樣,你以為能逃脫 神的審判嗎?
4
還是你藐視他豐富的恩慈、寬容、忍耐,不曉得他的恩慈是領你悔改呢?
5
你竟任著你剛硬不悔改的心,為自己積蓄忿怒,以致 神震怒,顯他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
6
他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
7
凡恆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
8
惟有結黨、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
9
將患難、困苦加給一切作惡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
10
卻將榮耀、尊貴、平安加給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
11
因為 神不偏待人。
12
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
13
原來在 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
14
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15
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
16
就在 神借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秘事的日子,照著我的福音所言。

猶太人與律法

17
你稱為猶太人,又倚靠律法,且指著 神誇口;
18
既從律法中受了教訓,就曉得 神的旨意,也能分別是非;
19
又深信自己是給瞎子領路的,是黑暗中人的光,
20
是蠢笨人的師傅,是小孩子的先生,在律法上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
21
你既是教導別人,還不教導自己嗎?你講說人不可偷竊,自己還偷竊嗎?
22
你說人不可姦淫,自己還姦淫嗎?你厭惡偶像,自己還偷竊廟中之物嗎?
23
你指著律法誇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 神嗎?
24
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們受了褻瀆,正如經上所記的。
25
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禮固然於你有益;若是犯律法的,你的割禮就算不得割禮。
26
所以那未受割禮的,若遵守律法的條例,他雖然未受割禮,豈不算是有割禮嗎?
27
而且那本來未受割禮的,若能全守律法,豈不是要審判你這有儀文和割禮竟犯律法的人嗎?
28
因為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
29
惟有裡面作的,才是真猶太人;真割禮也是心裡的,在乎靈,不在乎儀文。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乃是從 神來的。
本章綜覽AI 生成

綜覽
本章延續第一章對普世罪惡的控訴,轉向批判那些自以為義、論斷他人的道德主義者,特別是猶太人。保羅指出,人不可因擁有律法或宗教特權而自恃無罪,神的審判乃是根據真理和實際的行為,而非外在身份或宗教儀式。本章在整卷羅馬書中起著承轉作用,從第一章對“外邦人顯明的罪”轉向對“宗教徒隱藏的罪”的揭露,為第三章“猶太人與外邦人皆在罪下”的結論鋪路。

脈絡
一、神必按真理審判論斷人卻同樣犯罪的人(1–5節),因祂的寬容原是為引人悔改,剛硬不悔的心反增添將來的忿怒。
二、神的審判按各人行為報應,不分猶太人與希臘人(6–11節),顯明祂不偏待人的公義。
三、真正的義不在聽律法,而在行律法;外邦人雖無成文律法,但良知與本性中的律法功用,足以為其定罪或辯護(12–16節)。
四、猶太人雖有律法、割禮與宗教優越感,卻若違背律法,反使割禮失效,褻瀆神名;真正的猶太人是內心更新、憑靈而活的人(17–29節)。

承上啟下
承接第一章對外邦人“不義”的定罪(羅1:18–32),本章轉向宗教徒的“自義”,打破猶太人因律法與割禮而有的虛假安全感,為第三章“普世皆罪”的結論(羅3:9–20)預備道路,並引出“因信稱義”的福音必要性。

教義要點
神的審判基於真實的行為與內心狀態,而非外在身份或宗教儀式(羅2:29;參WCF 7.3HC 主日 23)。人不能靠律法知識或儀式稱義,惟有內心被更新、靠神的靈而活的,才是真子民。

應用
當省察自己是否在指責他人時,同樣忽略自己所犯的過錯。

AI 生成內容,不可替代聖經、教會與牧者的教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