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一的教會 · 精簡版

羅馬書 4

以亞伯拉罕為例

1
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什麼呢?
2
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 神面前並無可誇。
3
經上說什麼呢?說:「亞伯拉罕信 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4
做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
5
惟有不做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 神,他的信就算為義。
6
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 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
7
他說: 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 這人是有福的。
8
主不算為有罪的, 這人是有福的。
9
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嗎?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嗎?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
10
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
11
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
12
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

應許因信而實現

13
因為 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
14
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
15
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哪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
16
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
17
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 神,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
18
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國的父,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
19
他將近百歲的時候,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
20
並且仰望 神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心裡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裡得堅固,將榮耀歸給 神,
21
且滿心相信 神所應許的必能做成。
22
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
23
「算為他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
24
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 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裡復活的人。
25
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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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覽
本章聚焦“因信稱義”的教義,以亞伯拉罕和大衛為例證,闡明人不是靠行為或律法,而是藉著信被神算為義。保羅通過對舊約經文的詮釋,證明信心在割禮和律法之先,從而確立稱義是神的恩典,臨到一切信的人,不分猶太人或外邦人。本章位於羅馬書“全人類都在罪中”(1–3章)之後、“信徒在恩典中的新生命”(5–8章)之前,起到關鍵的神學橋樑作用。

脈絡
一、保羅以亞伯拉罕為例,指出若他因行為稱義便可自誇,但在神面前他因信稱義(1–3節);
二、稱義不是工價,而是恩典,臨到那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之人(4–5節);
三、大衛的詩篇同樣見證“行為以外”的稱義,強調罪得赦免是福(6–8節);
四、亞伯拉罕在未受割禮時已被算為義,證明信心先於記號,使他成為所有信之人的父(9–12節);
五、應許通過信而非律法實現代代承受,律法引致忿怒,而信使人得恩(13–16節);
六、亞伯拉罕信“使無變為有”的神,在絕境中仍堅信應許,信心堅固而歸榮耀給神(17–22節);
七、這“算為義”不單為亞伯拉罕,也為一切信神叫耶穌復活的人(23–25節)。

承上啟下
承接第3章所立“因信稱義”的原則,本章以舊約人物具體展開其根基;同時為第5章鋪路,將基督的復活與稱義的盼望連接,顯明救恩如何因信臨到眾人。

教義要點
人得以在神面前稱義,非因行為或律法,而是因信,這信被神“算為義”(WCF 11.1HC 主日 7)。正如亞伯拉罕信神,神就以此為他的義,這恩典也藉基督的代死與復活臨到一切信的人(WCF 7.3;11.2)。

應用
當你在軟弱與不可能中仍選擇信靠神的應許,如同亞伯拉罕仰望那位使死人復活的主,你的信也被算為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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