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一的教會 · 精簡版

羅馬書 3

1
這樣說來,猶太人有什麼長處?割禮有什麼益處呢?
2
凡事大有好處:第一是 神的聖言交託他們。
3
即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 神的信嗎?
4
斷乎不能!不如說, 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如經上所記: 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 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
5
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我們的不義若顯出 神的義來,我們可以怎麼說呢? 神降怒,是他不義嗎?
6
斷乎不是!若是這樣, 神怎能審判世界呢?
7
若 神的真實,因我的虛謊越發顯出他的榮耀,為什麼我還受審判,好像罪人呢?
8
為什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這是毀謗我們的人說我們有這話。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

沒有義人

9
這卻怎麼樣呢?我們比他們強嗎?決不是的!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臘人都在罪惡之下。
10
就如經上所記: 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11
沒有明白的; 沒有尋求 神的;
12
都是偏離正路, 一同變為無用。 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
13
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 他們用舌頭弄詭詐, 嘴唇裡有虺蛇的毒氣,
14
滿口是咒罵苦毒。
15
殺人流血, 他們的腳飛跑,
16
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
17
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
18
他們眼中不怕 神。
19
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 神審判之下。
20
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 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因信稱義

21
但如今, 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
22
就是 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
23
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 神的榮耀;
24
如今卻蒙 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
25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 神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26
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27
既是這樣,哪裡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嗎?不是,乃用信主之法。
28
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29
難道 神只作猶太人的 神嗎?不也是作外邦人的 神嗎?是的,也作外邦人的 神。
30
神既是一位,他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
31
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
本章綜覽AI 生成

綜覽:本章聚焦於神的信實與全人類的罪惡現實,闡明猶太人雖有領受聖言的特權,卻不能因此免除罪責。保羅進一步論證,因著所有人都在罪惡之下,神的義唯有透過信心在基督裡賜給一切相信的人,不分猶太人或外邦人,並顯明律法真正的成全乃在於信。

脈絡:首先,保羅肯定猶太人蒙受神的聖言這一莫大恩典,但強調人的不信不能廢掉神的信實(1–4節)。接著,他駁斥可能被曲解為“以惡顯義”的謬論,重申神審判的公義性(5–8節)。隨後引用多處舊約經文,證明普世皆在罪中,無人能靠行為在神面前稱義(9–20節)。最終引出福音的核心:神的義在律法之外顯明,藉基督的挽回祭,人因信稱義,且這恩典臨到萬民,反顯明律法的終極意義(21–31節)。

承上啟下:承接第2章對外邦人與猶太人同樣在審判之下的結論,本章徹底打破猶太人因特權而自義的可能,將全人類置於同一需要救贖的地位,為第4章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例證鋪路,並引出後續對在基督裡新生命的論述。

教義要點:人不能靠行為稱義,唯有因信得稱為義,這是神恩典的作為(WCF 7.2, 11.1;HC 主日 7, 23)。神在基督裡顯明他的義,既維持公義的審判,又提供救贖之路,顯明他是全地的主,以信為本的人得以同蒙應許。

應用:當面對自己的過犯時不試圖辯解,而是轉向基督的挽回祭,在信心中領受那不配得的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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