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一的教会 · 精简版

出埃及记 21

对待奴仆的条例

(申15·12—18)

1
「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
2
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
3
他若孤身来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
4
他主人若给他妻子,妻子给他生了儿子或女儿,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他要独自出去。
5
倘或奴仆明说:『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不愿意自由出去。』
6
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那里,又要带他到门前,靠近门框,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远服事主人。
7
「人若卖女儿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仆那样出去。
8
主人选定她归自己,若不喜欢她,就要许她赎身;主人既然用诡诈待她,就没有权柄卖给外邦人。
9
主人若选定她给自己的儿子,就当待她如同女儿。
10
若另娶一个,那女子的吃食、衣服,并好合的事,仍不可减少。
11
若不向她行这三样,她就可以不用钱赎,白白地出去。」

惩罚暴行的条例

12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
13
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乃是 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设下一个地方,他可以往那里逃跑。
14
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捉去把他治死。
15
「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16
「拐带人口,或是把人卖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
17
「咒骂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18
「人若彼此相争,这个用石头或是拳头打那个,尚且不至于死,不过躺卧在床,
19
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无罪;但要将他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并要将他全然医好。
20
「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立时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
21
若过一两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为是用钱买的。
22
「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
23
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
24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25
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26
「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
27
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个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物主的责任

28
「牛若触死男人或是女人,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却不可吃它的肉;牛的主人可算无罪。
29
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有人报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着,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触死,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
30
若罚他赎命的价银,他必照所罚的赎他的命。
31
牛无论触了人的儿子或是女儿,必照这例办理。
32
牛若触了奴仆或是婢女,必将银子三十舍客勒给他们的主人,也要用石头把牛打死。
33
「人若敞着井口,或挖井不遮盖,有牛或驴掉在里头,
34
井主要拿钱赔还本主人,死牲畜要归自己。
35
「这人的牛若伤了那人的牛,以至于死,他们要卖了活牛,平分价值,也要平分死牛。
36
人若知道这牛素来是触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着,他必要以牛还牛,死牛要归自己。」
本章综览AI 生成

综览:本章记载神在西奈山颁布的民事律例,聚焦于人身权利与社会关系的规范,内容涵盖奴仆婢女的待遇、杀人与伤害的判决原则,以及牲畜造成损害的赔偿。这些典章显明神对公义的重视,既体现对弱者的保护,也确立按事实与等价原则裁决的司法精神,是西奈之约下群体生活的具体实践。

脉络:首先规定希伯来奴仆与婢女的释放条件,强调人不可被永久奴役,且婚姻与基本权益受尊重;其次处理故意或过失杀人、伤害案件,确立“以命偿命”与“以伤还伤”的公正原则,同时设立逃城保护非预谋致死的当事人;最后处理牲畜造成伤亡的情形,强调主人责任,要求按过失程度赔偿。

承上启下:承接第20章十诫中“不可杀人”“不可偷盗”等命令,将其具体化为司法条例,使抽象的道德律进入群体生活实操;为第22章至23章关于财物赔偿、社会公义与节期律例铺下基础,逐步展开圣约子民的共同体秩序。

教义要点:神设立律法不仅为惩戒,更为建立公义秩序。人身不可任意侵害,连奴仆婢女也享基本尊严与释放权利,显明人按神形象被造的价值(WCF 7.3)。审判按事实与比例施行,体现神的公正,也预表基督“按公义审判”(尼西亚信经)。

应用:在处理冲突时,不因对方身份或地位降低而轻视其权益。

AI 生成内容,不可替代圣经、教会与牧者的教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