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一的教會 · 精簡版

出埃及記 21

對待奴僕的條例

(申15·12—18)

1
「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
2
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
3
他若孤身來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
4
他主人若給他妻子,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他要獨自出去。
5
倘或奴僕明說:『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不願意自由出去。』
6
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那裡,又要帶他到門前,靠近門框,用錐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遠服事主人。
7
「人若賣女兒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
8
主人選定她歸自己,若不喜歡她,就要許她贖身;主人既然用詭詐待她,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
9
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就當待她如同女兒。
10
若另娶一個,那女子的吃食、衣服,並好合的事,仍不可減少。
11
若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可以不用錢贖,白白地出去。」

懲罰暴行的條例

12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
13
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乃是 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裡逃跑。
14
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也當捉去把他治死。
15
「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16
「拐帶人口,或是把人賣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
17
「咒罵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18
「人若彼此相爭,這個用石頭或是拳頭打那個,尚且不至於死,不過躺臥在床,
19
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無罪;但要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並要將他全然醫好。
20
「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立時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
21
若過一兩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為是用錢買的。
22
「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無別害,那傷害她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
23
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
24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25
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
26
「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
27
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物主的責任

28
「牛若觸死男人或是女人,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卻不可吃它的肉;牛的主人可算無罪。
29
倘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有人報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著,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觸死,就要用石頭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
30
若罰他贖命的價銀,他必照所罰的贖他的命。
31
牛無論觸了人的兒子或是女兒,必照這例辦理。
32
牛若觸了奴僕或是婢女,必將銀子三十舍客勒給他們的主人,也要用石頭把牛打死。
33
「人若敞著井口,或挖井不遮蓋,有牛或驢掉在裡頭,
34
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死牲畜要歸自己。
35
「這人的牛若傷了那人的牛,以至於死,他們要賣了活牛,平分價值,也要平分死牛。
36
人若知道這牛素來是觸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著,他必要以牛還牛,死牛要歸自己。」
本章綜覽AI 生成

綜覽:本章記載神在西奈山頒佈的民事律例,聚焦於人身權利與社會關係的規範,內容涵蓋奴僕婢女的待遇、殺人與傷害的判決原則,以及牲畜造成損害的賠償。這些典章顯明神對公義的重視,既體現對弱者的保護,也確立按事實與等價原則裁決的司法精神,是西奈之約下群體生活的具體實踐。

脈絡:首先規定希伯來奴僕與婢女的釋放條件,強調人不可被永久奴役,且婚姻與基本權益受尊重;其次處理故意或過失殺人、傷害案件,確立“以命償命”與“以傷還傷”的公正原則,同時設立逃城保護非預謀致死的當事人;最後處理牲畜造成傷亡的情形,強調主人責任,要求按過失程度賠償。

承上啟下:承接第20章十誡中“不可殺人”“不可偷盜”等命令,將其具體化為司法條例,使抽象的道德律進入群體生活實操;為第22章至23章關於財物賠償、社會公義與節期律例鋪下基礎,逐步展開聖約子民的共同體秩序。

教義要點:神設立律法不僅為懲戒,更為建立公義秩序。人身不可任意侵害,連奴僕婢女也享基本尊嚴與釋放權利,顯明人按神形象被造的價值(WCF 7.3)。審判按事實與比例施行,體現神的公正,也預表基督“按公義審判”(尼西亞信經)。

應用:在處理衝突時,不因對方身份或地位降低而輕視其權益。

AI 生成內容,不可替代聖經、教會與牧者的教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