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一的教會 · 精簡版

出埃及記 22

賠償的條例

1
「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
2
人若遇見賊挖窟窿,把賊打了,以至於死,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
3
若太陽已經出來,就為他有流血的罪。賊若被拿,總要賠還。若他一無所有,就要被賣,頂他所偷的物。
4
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驢,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賠還。
5
「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裡放牲畜,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裡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
6
「若點火焚燒荊棘,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站著的禾稼,或是田園,都燒盡了,那點火的必要賠還。
7
「人若將銀錢或傢俱交付鄰舍看守,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賊找到了,賊要加倍賠還;
8
若找不到賊,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
9
「兩個人的案件,無論是為什麼過犯,或是為牛,為驢,為羊,為衣裳,或是為什麼失掉之物,有一人說:『這是我的』,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審判官定誰有罪,誰就要加倍賠還。
10
「人若將驢,或牛,或羊,或別的牲畜,交付鄰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傷,或被趕去,無人看見,
11
那看守的人要憑著耶和華起誓,手裡未曾拿鄰舍的物,本主就要罷休,看守的人不必賠還。
12
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裡被偷去,他就要賠還本主;
13
若被野獸撕碎,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所撕的不必賠還。
14
「人若向鄰舍借什麼,所借的或受傷,或死,本主沒有同在一處,借的人總要賠還;
15
若本主同在一處,他就不必賠還;若是僱的,也不必賠還,本是為僱價來的。」

道德上和宗教上的條例

16
「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與她行淫,他總要交出聘禮,娶她為妻。
17
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交出錢來。
18
「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
19
「凡與獸淫合的,總要把他治死。
20
「祭祀別神,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那人必要滅絕。
21
「不可虧負寄居的,也不可欺壓他,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
22
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
23
若是苦待他們一點,他們向我一哀求,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
24
並要發烈怒,用刀殺你們,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兒女為孤兒。
25
「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你若借錢給他,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
26
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
27
因他只有這一件當蓋頭,是他蓋身的衣服,若是沒有,他拿什麼睡覺呢?他哀求我,我就應允,因為我是有恩惠的。
28
「不可毀謗 神;也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
29
「你要從你莊稼中的谷和酒榨中滴出來的酒拿來獻上,不可遲延。 「你要將頭生的兒子歸給我。
30
你牛羊頭生的,也要這樣;七天當跟著母,第八天要歸給我。
31
「你們要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因此,田間被野獸撕裂牲畜的肉,你們不可吃,要丟給狗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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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覽
本章以具體律例規範以色列民的社會公義與倫理責任,集中於財產賠償、看守義務、借貸關係、性道德、宗教忠誠及對弱勢群體的對待。這些條例承襲前文十誡的道德框架,將“不可偷盜”“不可殺人”“不可貪戀”等原則具體化,體現神聖公義在日常生活的施行,顯明神的子民須在社群生活中活出聖潔。

脈絡

  1. 本章始於對偷盜的賠償條例,依所盜牲畜不同規定倍賠比例,並區分正當防衛與過度暴力的責任。
  2. 接著處理疏忽或過失造成的損害,如牲畜踐踏他人田地、縱火釀災,強調個人需為行為後果負責。
  3. 進而規範委託、借貸與看守的民事關係,以起誓、證據與審判官裁定來解決爭議,維護信任與公正。
  4. 最後轉向倫理與宗教命令,禁止邪術、獸淫、拜別神,並特別強調保護寄居者、寡婦、孤兒及窮人,以回應神在埃及的救贖之恩。

承上啟下
承接第21章對人身傷害與奴僕制度的律例,本章擴展至財產與社會關係的治理,進一步落實“愛人如己”的實踐。同時為第23章申明審判公正、安息年與節期條例鋪路,由個人責任轉向公共秩序與敬拜生活的整合。

教義要點
神的公義不僅體現在重大罪行的審判上,也貫穿日常生活的細微之處。律法要求賠償、起誓與審判,顯明神重視事實、責任與補贖(WCF 19.2)。對弱勢者的保護與禁拜別神,呼應神是以孤兒寡婦的伸冤者與獨一主宰(詩68:5;),凡屬祂的民,行事當與聖約的恩典相稱。

應用
當別人託付你保管物品時,應以誠實和謹慎對待,如同在神面前負責。

AI 生成內容,不可替代聖經、教會與牧者的教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