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一的教會 · 精簡版

申命記 17

1
「凡有殘疾,或有什麼惡病的牛羊,你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你的 神,因為這是耶和華—你 神所憎惡的。
2
「在你們中間,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的諸城中,無論哪座城裡,若有人,或男或女,行耶和華—你 神眼中看為惡的事,違背了他的約,
3
去事奉敬拜別神,或拜日頭,或拜月亮,或拜天象,是主不曾吩咐的;
4
有人告訴你,你也聽見了,就要細細地探聽,果然是真,準有這可憎惡的事行在以色列中,
5
你就要將行這惡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門外,用石頭將他打死。
6
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將那當死的人治死;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將他治死。
7
見證人要先下手,然後眾民也下手將他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8
「你城中若起了爭訟的事,或因流血,或因爭競,或因毆打,是你難斷的案件,你就當起來,往耶和華—你 神所選擇的地方
9
去見祭司利未人,並當時的審判官,求問他們,他們必將判語指示你。
10
他們在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指示你的判語,你必照著他們所指教你的一切話謹守遵行。
11
要按他們所指教你的律法,照他們所斷定的去行;他們所指示你的判語,你不可偏離左右。
12
若有人擅敢不聽從那侍立在耶和華—你 神面前的祭司,或不聽從審判官,那人就必治死;這樣,便將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
13
眾百姓都要聽見害怕,不再擅敢行事。」

有關立王的指示

14
「到了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的地,得了那地居住的時候,若說:『我要立王治理我,像四圍的國一樣。』
15
你總要立耶和華—你 神所揀選的人為王。必從你弟兄中立一人;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為王。
16
只是王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為要加添他的馬匹,因耶和華曾吩咐你們說:『不可再回那條路去。』
17
他也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恐怕他的心偏邪;也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
18
他登了國位,就要將祭司利未人面前的這律法書,為自己抄錄一本,
19
存在他那裡,要平生誦讀,好學習敬畏耶和華—他的 神,謹守遵行這律法書上的一切言語和這些律例,
20
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氣傲,偏左偏右,離了這誡命。這樣,他和他的子孫便可在以色列中,在國位上年長日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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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覽
本章集中闡明以色列民進入應許之地後,信仰純全與公共秩序的保障機制,強調對耶和華獨一敬拜的持守、司法體系的權威,以及未來立王時的神聖規範。在整卷申命記中,本章承前啟後,將聖約生活從群體敬拜延展至社會治理,顯明神權秩序如何貫穿宗教、司法與政治層面。

脈絡
首先,禁止以有瑕疵的祭物獻給耶和華,顯明敬拜必須以聖潔與誠實為前提;接著,嚴懲拜偶像者,須經見證核實並由見證人率先執行刑罰,以杜絕假見證與草率定罪。其次,設立中央審判機構,百姓當將難以裁決的案件帶到神所選擇的地方,由祭司和審判官按律法判案,其權威不容抗拒。最後,預告未來立王的可能,規定王必須由神揀選、不可偏離律法,並須親自抄寫與誦讀律法書,以謙卑之心治理。

承上啟下
承接第16章關於審判公正與不可隨從別神的訓令,本章深化司法與宗教紀律的具體執行;同時為第18章設立先知職分鋪路,顯明神如何藉祭司、審判官與未來君王共同維繫聖約群體的秩序。

教義要點
真正的敬拜必須排除虛假與妥協(;參WCF 21.4),而神所設立的權柄——無論是司法或政治——皆以遵行祂話語為正當性根基。王亦不超然於律法之上,反要以抄讀律法為終身職分(;參HC主日39),顯明治理權柄的神聖約束。

應用
當面對群體中的紛爭或屬靈偏差時,應尋求按真理與見證謹慎處理,而非憑私意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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