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一的教會 · 精簡版

申命記 19

設立庇護城

(民35·9—28;書20·1—9)

1
「耶和華—你 神將列國之民剪除的時候,耶和華—你 神也將他們的地賜給你,你接著住他們的城邑並他們的房屋,
2
就要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分定三座城。
3
要將耶和華—你 神使你承受為業的地分為三段;又要預備道路,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裡去。
4
「誤殺人的逃到那裡可以存活,定例乃是這樣:凡素無仇恨,無心殺了人的,
5
就如人與鄰舍同入樹林砍伐樹木,手拿斧子一砍,本想砍下樹木,不料,斧頭脫了把,飛落在鄰舍身上,以致於死,這人逃到那些城的一座城,就可以存活,
6
免得報血仇的,心中火熱追趕他,因路遠就追上,將他殺死;其實他不該死,因為他與被殺的素無仇恨。
7
所以我吩咐你說,要分定三座城。
8
耶和華—你 神若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擴張你的境界,將所應許賜你列祖的地全然給你,
9
你若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的這一切誡命,愛耶和華—你的 神,常常遵行他的道,就要在這三座城之外,再添三座城,
10
免得無辜之人的血流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流血的罪就歸於你。
11
「若有人恨他的鄰舍,埋伏著起來擊殺他,以致於死,便逃到這些城的一座城,
12
本城的長老就要打發人去,從那裡帶出他來,交在報血仇的手中,將他治死。
13
你眼不可顧惜他,卻要從以色列中除掉流無辜血的罪,使你可以得福。」

舊地界

14
「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承受為業之地,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那是先人所定的。」

有關證人的條例

15
「人無論犯什麼罪,作什麼惡,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
16
若有兇惡的見證人起來,見證某人作惡,
17
這兩個爭訟的人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和當時的祭司,並審判官面前,
18
審判官要細細地查究,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以假見證陷害弟兄,
19
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20
別人聽見都要害怕,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
21
你眼不可顧惜,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本章綜覽AI 生成

綜覽:本章聚焦於以色列人進入應許之地後,為保障公義與生命權所設立的司法與社會制度,包括逃城的設立、地界不可挪移的禁令,以及對假見證的懲治。這些律例延續申命記核心主題——在神所賜的土地上活出聖潔與公義,維繫群體的純潔與平安。

脈絡:首先,摩西吩咐設立三座逃城,供誤殺人的無心之失者避難,免受報血仇者誤殺(1–7節);接著應許將來若疆域擴展且百姓忠於 covenant,要再添三座城,顯明神對無辜者生命的顧惜(8–10節);隨後強調故意殺人者不得借逃城庇護,必須交出治死,以維護公義(11–13節);最後轉向其他司法原則:禁止挪移地界(14節),並確立“兩三見證人”定案的規則,嚴懲假見證(15–21節)。

承上啟下:承接第18章關於審判官與先知的設立,本章具體展現審判制度在刑事案件中的應用;同時為第20章即將展開的戰爭條例作預備,因兩者皆涉及“生命”與“土地”的神聖性。從律法整體結構看,此章連接敬拜(前章)與社會倫理(後章),體現信仰在公共秩序中的落實。

教義要點:神設立逃城顯明祂區分故意犯罪與過失的公義屬性(參 WCF 4.5),並預表基督為罪人存留的避難所(參來6:18);“憑兩三個見證人定案”體現神對司法審慎的要求(參 WCF 1.8);“以命償命”則確認罪的代價必須償還,指向聖潔的律法要求(參 WCF 7.2)。

應用:面對群體中的衝突與指控,當堅持證據原則,不憑猜測定人有罪,也不容惡行借制度逃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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