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一的教會 · 精簡版

申命記 21

有關未結案的謀殺案件

1
「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若遇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誰殺的,
2
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從被殺的人那裡量起,直量到四圍的城邑,
3
看哪城離被殺的人最近,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隻未曾耕地、未曾負軛的母牛犢,
4
把母牛犢牽到流水、未曾耕種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
5
祭司利未的子孫要近前來;因為耶和華—你的 神揀選了他們事奉他,奉耶和華的名祝福,所有爭訟毆打的事都要憑他們判斷。
6
那城的眾長老,就是離被殺的人最近的,要在那山谷中,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
7
禱告說:『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
8
耶和華啊,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這樣,流血的罪必得赦免。
9
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就可以從你們中間除掉流無辜血的罪。」

有關女戰俘的案件

10
「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耶和華—你的 神將他們交在你手中,你就擄了他們去。
11
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戀慕她,要娶她為妻,
12
就可以領她到你家裡去;她便要剃頭髮,修指甲,
13
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裡哀哭父母一個整月,然後可以與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
14
後來你若不喜悅她,就要由她隨意出去,決不可為錢賣她,也不可當婢女待她,因為你玷汙了她。」

有關長子的繼承權

15
「人若有二妻,一為所愛,一為所惡,所愛的、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但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
16
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
17
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生的,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

有關逆子的處置

18
「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不聽從父母的話,他們雖懲治他,他仍不聽從,
19
父母就要抓住他,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本城的長老那裡,
20
對長老說:『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不聽從我們的話,是貪食好酒的人。』
21
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

其他的條例

22
「人若犯該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將他掛在木頭上,
23
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必要當日將他葬埋,免得玷汙了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為業之地。因為被掛的人是在 神面前受咒詛的。
本章綜覽AI 生成

綜覽:本章處理幾類特殊的司法與道德案件,涉及公共責任、戰爭中的私慾約束、家庭繼承的公正,以及對悖逆與死刑的處理。這些條例共同強調以色列作為聖潔國度,必須在社會與宗教生活中持守公義、潔淨與秩序,以維持與神立約的關係。

脈絡:首先,針對無名屍體的案件,最近之城的長老須獻母牛犢並洗手聲明無辜,以除去流血的罪(1–9節);其次,規定戰士若欲娶被擄女子,須給予一個月哀悼期,尊重其人性尊嚴(10–14節);再者,長子名分不可因父之偏愛而更改,必須按事實確認,以維護家庭公義(15–17節);最後,頑梗悖逆之子與被處決者的屍首均須處理,前者被治死以警戒全民,後者不可過夜懸掛,因掛木頭者受神咒詛(18–23節)。

承上啟下:承接第20章關於戰爭的條例,本章進一步規範戰時行為(如娶被擄女子)與戰後責任(如處理屍體),同時為第22章具體民事律例(如撿拾遺失物、禁止混種)鋪下基礎,延續對聖潔與公義生活的細緻要求。

教義要點:本章體現神對生命與聖潔的看重。流血之罪需明確處理,因“活物的生命在血中”(參 WCF 4.2);被掛之屍不可留到第二日,因“被掛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詛的”,預表基督替人承受咒詛(參 );家庭與司法的公義反映神的屬性,正如 HC 主日 37 強調,神的律法指向愛神與愛人。

應用:在處理他人過犯或自身慾望時,不可憑私意行事,而要按照公義程序與憐憫原則行動。

AI 生成內容,不可替代聖經、教會與牧者的教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