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一的教會 · 精簡版

申命記 22

1
「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為不見,總要把它牽回來交給你的弟兄。
2
你弟兄若離你遠,或是你不認識他,就要牽到你家去,留在你那裡,等你弟兄來尋找就還給他。
3
你的弟兄無論失落什麼,或是驢,或是衣服,你若遇見,都要這樣行,不可佯為不見。
4
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驢跌倒在路上,不可佯為不見,總要幫助他拉起來。
5
「婦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婦女的衣服,因為這樣行都是耶和華—你 神所憎惡的。
6
「你若路上遇見鳥窩,或在樹上或在地上,裡頭有雛或有蛋,母鳥伏在雛上或在蛋上,你不可連母帶雛一併取去。
7
總要放母,只可取雛;這樣你就可以享福,日子得以長久。
8
「你若建造房屋,要在房上的四圍安欄杆,免得有人從房上掉下來,流血的罪就歸於你家。
9
「不可把兩樣種子種在你的葡萄園裡,免得你撒種所結的和葡萄園的果子都要充公。
10
不可並用牛、驢耕地。
11
不可穿羊毛、細麻兩樣攙雜料做的衣服。
12
「你要在所披的外衣上四圍做 子。」

有關貞潔的條例

13
「人若娶妻,與她同房之後恨惡她,
14
信口說她,將醜名加在她身上,說:『我娶了這女子,與她同房,見她沒有貞潔的憑據』;
15
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貞潔的憑據拿出來,帶到本城門長老那裡。
16
女子的父親要對長老說:『我將我的女兒給這人為妻,他恨惡她,
17
信口說她,說:我見你的女兒沒有貞潔的憑據;其實這就是我女兒貞潔的憑據。』父母就把那布鋪在本城的長老面前。
18
本城的長老要拿住那人,懲治他,
19
並要罰他一百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為他將醜名加在以色列的一個處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終身不可休她。
20
但這事若是真的,女子沒有貞潔的憑據,
21
就要將女子帶到她父家的門口,本城的人要用石頭將她打死;因為她在父家行了淫亂,在以色列中做了醜事。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22
「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就要將姦夫淫婦一併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
23
「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有人在城裡遇見她,與她行淫,
24
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本城門,用石頭打死—女子是因為雖在城裡卻沒有喊叫;男子是因為玷汙別人的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25
「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強與她行淫,只要將那男子治死。
26
但不可辦女子;她本沒有該死的罪,這事就類乎人起來攻擊鄰舍,將他殺了一樣。
27
因為男子是在田野遇見那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並無人救她。
28
「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她,與她行淫,被人看見,
29
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他玷汙了這女子,就要娶她為妻,終身不可休她。
30
「人不可娶繼母為妻;不可掀開他父親的衣襟。」
本章綜覽AI 生成

綜覽
本章集中於具體的生活條例,涉及鄰舍關係、性別聖別、受造界的憐憫、公共安全、聖潔分別,以及婚姻貞潔的維護。這些律例將十誡的精義落實於日常情境,體現以色列作為聖約子民如何在社群與自然中活出分別為聖的生活。它們貫穿公義、憐憫與敬畏神的原則,處於申命記中心律法重申的段落中,連接著對愛神守約的呼召與對聖潔生活的具體要求。

脈絡
首先,本章以主動歸還失物和扶助困苦牲畜的條例,彰顯對鄰舍切實的愛(1-4節)。接著,強調男女角色在神秩序中的分別(5節),並延伸至對受造界的憐憫(6-7節)與公共安全的責任(8節)。隨後,一系列關於分別為聖的條例——禁混種、混耕與混織(9-11節)、衣裳繸子的記號(12節)——鞏固神聖潔子民的分別身份。最後,本章以婚姻貞潔為核心,從誣告妻子(13-19)、處決淫亂(20-21)、姦淫(22)、城中與田野的不同情境(23-27),到強制婚姻與亂倫禁令(28-30),層層揭示神對婚姻盟約的嚴肅要求。

承上啟下
承接第21章關於戰俘妻、長子名分與頑梗兒子的條例,本章進一步擴展至日常倫理與社會公義的具體實踐;同時為第23章關於會眾潔淨、逃亡奴僕與營中聖潔鋪下基礎,從家庭與個人行為邁向群體的聖潔秩序。

教義要點
這些律例顯明神對公義、誠實與聖別的要求(WCF 19.2),並教導人當在萬物中持守秩序與憐憫。貞潔與婚姻的條例反映了神對約的看重:“耶和華你的神在你四圍所賜之地得以享福”(),呼應HC主日41對第九、第十誡的解釋:神要我們在心思、言語與行為上持守貞潔與誠實。

應用
當你拾起他人遺失之物時,你正活出神子民對鄰舍之愛的切實責任。

AI 生成內容,不可替代聖經、教會與牧者的教導。